前段时间太阳黑洞照片版权问题引起网民大肆热议,照片的拍摄和剪辑都是原着作者的心血和智力成果。涉案视频虽时长较短,但属于具有独创性的类电作品。刘先生提交的相关证据,可以认定其系涉案视频的作者,享有涉案视频的着作权,虽无法认定原告所受损失以及被告所获商业利益,但根据被告的广告刊例报价以及侵权视频在被告处的阅读量,最终法院酌情判定赔偿及合理开支共计50余万元。[《着作权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不能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十万元以下的赔偿。跟快创通来看看案例分析。
案情简介
原告刘某称,2018年1月,其独立创作完成一段自驾某品牌新款汽车的2分钟短视频,并发表于专业影视创作平台,2018年3月,上海一条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未经许可,擅自将该视频用于商业广告宣传并收取广告费,且未署名作者,刘某以侵害着作权为由将该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赔礼道歉并赔偿经济损失100万元及合理开支3.8万元。
裁判结果
判决上海一条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赔礼道歉并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50万元。
涉案视频是由拍摄者使用专业摄像设备拍摄,并将多个拍摄素材剪辑组合而成。视频记载了驾驶某品牌新款汽车前往崇礼滑雪的系列画面,其中有对该款汽车的整体外观、内部仪表盘、变速箱、后备箱感应启动等进行展示的特写画面,还有利用无人机拍摄的驾驶该车行进的画面以及崇礼雪景和滑雪的画面等。视频的拍摄和剪辑体现了创作者的智力成果,涉案视频虽时长较短,但属于具有独创性的类电作品。刘先生提交的相关证据,可以认定其系涉案视频的作者,享有涉案视频的着作权。此外,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一条公司使用涉案视频获得了刘先生的授权,刘先生要求一条公司赔礼道歉、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
关于经济损失的数额,法院认为双方虽就此提交了相关证据,但均不足以证明刘先生的实际损失或一条公司的违法所得,故综合考虑了以下因素:1.涉案视频是刘先生使用专业设备拍摄并剪辑而成,各类画面相结合,通过特写等镜头较好的展示了汽车的特征,具有一定的独创性和广告价值;2.根据被告公司的相关宣传,其为专门的广告宣传媒体,视频广告受众广泛、传播迅速、收益巨大,将涉案视频作为该品牌新款汽车的广告进行宣传,直接获取商业利益;3.被告公司理应持有涉案视频的收益证据,但其拒不提交,依照其认可的2018年广告刊例报价,非定制视频的微博传播报价为10万/条,微信传播报价为10-15万/条,广告收费金额较高;4.被告公司于2018年3月18日分别在微博和微信发布涉案视频,至刘先生公证取证时,阅读量已累计40万以上,且一条公司在收到本案起诉材料后未及时删除涉案视频,致使侵权行为一直持续至2018年9月,侵权影响范围大、主观恶意明显。综合以上因素,海淀法院认为本案应按照法定赔偿的最高限额进行判赔,故依法酌情判定经济损失为50万元。
案例延伸
短视频是否受着作权法保护,与其时间长短并无较大关联性,其重点在于该视频是否具有独创性,时间上的“短”并不必然导致独创性的“缺”,时间长短仅仅是独创性与否的考量因素之一。作品的独创性之外,赔偿金额亦是大众所关注的,赔偿金额的审查标准之一即侵权人商业获利,在如今的商业时代,点击率较高的短视频有可能存在较高的商业价值,由此而淡化了视频的长度因素,强化了市场定价规则,从而最终确认赔偿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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